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特殊的合同纠纷案,案件起因是一家经纪公司要求旗下主播进行违背公序良俗的直播活动,最终法院认定经纪公司构成根本违约,驳回了其全部诉讼请求。
2023年6月,褚女士与某经纪公司签订了一份《艺人主播经纪合同》,正式开启了自己的直播生涯。合同签订初期,双方合作较为顺利,褚女士按照约定进行直播活动。然而到了同年10月,情况发生了变化。经纪公司为了获取更多经济利益,开始要求褚女士采取不正当手段诱导粉丝打赏。
具体而言,经纪公司工作人员指使褚女士与粉丝假意建立"恋爱关系",以此方式索取礼物和打赏。更过分的是,公司工作人员还直接登录褚女士的微信账号,冒充她本人与粉丝聊天,进一步索要财物。这些行为明显违背了道德准则和公序良俗。
面对公司的这些不当要求,褚女士明确表示拒绝。但此后经纪公司却以各种理由判定她的直播为"无效",导致褚女士无法获得应有的收入。在多次沟通无果后,身心疲惫的褚女士决定停止直播。
经纪公司则认为褚女士擅自停播违反了合同约定,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双方合同关系,并索赔违约金30万元及律师费1万元。
褚女士在法庭上辩称,是经纪公司先违反了合同约定。公司不仅要求她进行违背公序良俗的直播活动,还在没有任何合理依据的情况下多次判定她的直播无效,并要求重新开播,这些行为已经构成滥用合同权利。
宝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但合同履行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本案中,经纪公司要求主播通过建立虚假"恋爱关系"诱导粉丝打赏,甚至直接登录主播账号欺骗粉丝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合同约定,更严重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损害了网络空间的健康秩序,构成根本违约。
在褚女士拒绝履行这些违背道德的要求后,经纪公司又随意判定直播无效,导致褚女士长期无法获得应有的保底收入。因此,褚女士停止直播的行为不构成违约。由于双方合同在起诉前已自然到期失效,法院无需再判决解除合同。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经纪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负责审理此案的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副庭长王益奇提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民法领域的基础性原则,要求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
王益奇特别指出,网络主播在签约时要仔细审查合同条款,警惕那些看似诱人但实则可能损害自身权益的"糖衣炮弹"。同时,他也提醒广大粉丝要理性看待直播互动,对情感诱导保持警惕,避免陷入不必要的消费误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