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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伤自残威胁伴侣?最高法明确:此类精神控制行为也属家暴!

   时间:2025-11-24 00:27:21 来源:ITBEAR编辑:快讯 IP:北京 发表评论无障碍通道
 

家庭暴力常被视为身体上的伤害,但一种更为隐蔽的精神暴力,其危害同样不容小觑。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一起典型案例,为家庭暴力的认定提供了新的视角——通过自伤、自残或以此相威胁,使对方陷入精神恐惧,进而实现控制目的的行为,同样构成家庭暴力。

2024年10月30日,重庆市巴南区某小区内,一对夫妻因家庭琐事爆发激烈争吵。当妻子鲁某试图带着孩子离开时,丈夫王某的极端举动让这场争执迅速升级。王某并未直接对妻子动手,而是手持菜刀,以自残相逼。这一行为在鲁某心中投下了巨大的阴影,她在阻止王某自残的过程中被推倒受伤。恐惧之下,鲁某选择报警,并在民警协助下向巴南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同时提交了相关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家庭暴力不仅包括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身体侵害行为,还涵盖经常性谩骂、恐吓等精神侵害行为。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木洞法庭副庭长娄婷指出,本案中,王某虽未直接实施身体暴力,但其自残自伤的威胁行为,使鲁某长期处于心理压力和精神恐惧之中,最终达到控制目的,对鲁某的心理和精神造成了实质性伤害,这种行为与恐吓的效果等同,属于精神暴力范畴。

法院在接到鲁某申请后,仅用20分钟便在线签发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明确禁止王某对鲁某实施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并告知其违反保护令的法律后果。这一裁定不仅划定了家庭暴力的法律边界,更依法保障了当事人的精神自由,确认自伤、自残或以此相威胁的精神控制行为属于家庭暴力中的精神暴力,有力保护了当事人的独立自主权及身心健康。

娄婷进一步解释,家庭暴力可分为物理性家暴和非物理性家暴。物理性家暴通过肢体暴力,如殴打、捆绑等方式直接伤害身体;而非物理性家暴则通过精神或情感手段,造成对方心理伤害,进而实现控制目的。本案的认定突破了“只有身体损伤才构成家庭暴力”的传统认知,明确了非物理性家暴的认定边界,为完善家庭暴力防治体系提供了重要参考,也为类似案例的审理提供了有力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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