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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新规:医疗侵权、居家办公等5类情形工伤认定有明确依据了

   时间:2025-11-22 12:27:12 来源:ITBEAR编辑:快讯 IP:北京 发表评论无障碍通道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发布了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三),旨在进一步解决工伤保险实践中的难题,更好地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这一新规明确了多种情形下的工伤认定标准及依据,为实际操作提供了更清晰的指引。

意见(三)详细列举了五类需要特别关注的工伤认定情形,包括职工在工伤医疗救治中遭遇医疗侵权、居家办公期间发生事故、上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等。这些情形的明确,为职工在复杂工作环境中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有力支持。

对于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情况,意见(三)指出,在治疗过程中若遭遇医疗侵权,这并不影响原工伤事故或职业病的认定。这意味着,即使在治疗过程中发生医疗事故,职工仍可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随着远程办公的普及,居家办公期间的工伤认定问题也备受关注。意见(三)明确,按照单位安排居家办公的职工,若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家工作期间确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依法认定为工伤。这一规定有效解决了居家办公环境下工伤认定的难题。

然而,并非所有在家进行的工作沟通都视为工作原因。意见(三)特别指出,利用微信、电话、邮件等现代通讯方式进行简单工作沟通,若具有临时性和偶发性,则不视为工作原因。这一界定有助于区分工作沟通与实际工作行为,确保工伤认定的准确性。

在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方面,意见(三)详细规定了“上下班途中”的定义。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均属于上下班途中。这包括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路线,以及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路线等。

对于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确定,意见(三)强调应结合日常上下班的周期性、相对固定性等因素进行统筹考量。同时,休假等属于开展个人活动或处理私事的往返时间和路线,则不被视为上下班途中。

针对职工在家突发疾病是否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问题,意见(三)也给出了明确答复。若申请人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在家处理工作是根据用人单位的工作要求及工作需要进行,且与日常的工作强度、工作状态基本一致,明显占用劳动者休息时间的,可以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这一规定为职工在家突发疾病时的工伤认定提供了有力依据。

当然,并非所有职工伤亡都能被认定为工伤。根据法律法规,若职工伤亡是由于本人故意犯罪、醉酒或吸毒、自残或自杀等法定原因导致的,则不认定为工伤。对于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工伤认定应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或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

在劳动关系确认方面,意见(三)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对劳动关系进行确认。若存在争议且难以确认的,应告知申请人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进行确认。这一规定有助于确保工伤认定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对于违法分包转包的用工单位、被挂靠单位等情形,意见(三)也明确了其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受理此类工伤认定申请,以更好地维护这类情形下劳动者的工伤权益。这一规定有助于填补工伤保险制度在特殊用工形式下的空白,确保所有劳动者都能享受到应有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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