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涉及医院检验科主任与保姆的案件,在湖北省公安县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这起案件不仅牵涉巨额资金流转,更因法律定性争议而成为舆论焦点。
据调查,2018年至2019年间,公安县人民医院原检验科主任董华利用职务便利,将受贿所得资金通过现金及转账方式存入保姆郭志香名下的两张银行卡。这两张银行卡虽登记在郭志香名下,但实际长期由董华控制使用。董华在2020年5月注册成立湖北楚诺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时,更将郭志香登记为唯一股东和法定代表人,但公司实际经营与郭志香无关。
转折发生在2023年。郭志香偶然发现名下银行卡内存有巨额资金后,立即到银行办理挂失并重新开卡,随后分多次取现共计350万元。这些资金中,260万元转给其丈夫,其中81万元用于购买豪华商务车;30万元借给弟弟;3万余元用于个人美容消费;另有部分资金在抖音直播间用于大额打赏。
2024年4月,董华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监委留置。经查实,2010年至2023年间,董华利用职务便利在医疗设备、试剂、耗材采购等环节收受650万元财物,构成受贿罪。同时,其将部分受贿资金通过ATM机存入郭志香银行卡的行为,被认定为洗钱罪。同年8月,郭志香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法律定性争议。公安县检察院以盗窃罪提起公诉后,法院一审认为郭志香的行为更符合侵占罪特征。由于侵占罪属于自诉案件,法院裁定终止公诉程序,转由董华提起自诉。
2025年初,法院对董华案作出判决: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九十五万元;以洗钱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罚金五万元,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一百万元。同年8月,法院就郭志香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其构成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罚金两千元,并责令退赔三百四十五万元。
据董华供述,其让郭志香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系因"资金来历不明",且知晓郭志香无还款能力。发现资金被取走后,仅要求对方出具欠条。法院审理查明,涉案两张银行卡虽登记在郭志香名下,但资金实际归属存在争议,这成为影响案件定性的关键因素。
这起案件暴露出公职人员利用他人账户隐匿赃款的监管漏洞,也引发对银行卡实际控制权与名义所有权法律界定的讨论。随着判决落地,相关资金流转路径和法律定性争议暂告一段落,但案件留下的警示仍在持续发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