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日本对国外经营者的税收规定进行了重要调整,旨在增强税收公平性。此次修订涉及多个方面,对国外经营者的税收规避行为进行了有效限制,从2024年10月1日之后的课税期间起正式实施。
首先,针对国外经营者“根据特定期间课税销售额免除纳税义务的特例”进行了修订。以往,如果国外经营者在基准期间的课税销售额不超过1000万日元,且在特定期间的课税销售额也未超过这一标准,则可免除消费税纳税义务。然而,新规定明确指出,即使基准期间的课税销售额未达标,但如果特定期间的课税销售额超过1000万日元,则无法享受免税待遇。值得注意的是,“特定期间”的定义也有所调整,对于个人经营者而言,指的是当年上一年度的1月1日至6月30日;对于法人,则原则上是指该事业年度的前一事业年度开始日起的6个月期间。
其次,外国法人在日本国内开展经营活动时的纳税义务免除特例也进行了修订。对于没有基准期间的法人,如果其事业年度开始日的资本金或出资金额达到1000万日元或以上,则该事业年度内各课税期间的纳税义务将不予免除。即使资本金或出资金额低于1000万日元,但如果满足特定新设立法人的条件,同样无法享受免税待遇。新规定还明确指出,若有基准期间的外国法人在该基准期间末的次日之后,开始在日本境内从事与课税资产转让等相关的业务,则该事业年度将被视为没有基准期间,从而不适用纳税义务免除。
再者,“特定新设立法人纳税义务免除特例”中关于判定对象的金额标准也进行了修订。对于没有基准期间且在事业年度开始日资本金或出资金额低于1000万日元的法人(即新设立法人),如果同时符合一定条件,则其在没有基准期间的事业年度内各课税期间的课税资产转让等将不适用纳税义务免除。具体而言,如果“判定对象”在“相当于其基准期间的期间”内的课税销售额超过5亿日元,或者包括国外在内的销售金额、收入金额以及其他收益金额的总额超过50亿日元,则将被视为符合条件。
对不拥有常设机构的国外经营者的简易课税制度及20%特例的适用范围也进行了修订。在新的规定下,如果在课税期间的开始日没有常设机构的国外经营者,将无法适用简易课税制度及针对小规模经营者的税额抵扣负担减轻措施(即20%特例)。这一调整意味着,国外经营者在日本境内的税收负担将有所增加,特别是在未设立常设机构的情况下。
举例来说,一个决算期为3月末的外国法人在事业年度中途设立了常设机构,那么该法人的事业年度将在设立常设机构的前一天结束,并从次日开始新的事业年度。这也意味着,在设立常设机构之前和之后的税收待遇将有所不同。
同样地,如果一个设有常设机构的外国法人在事业年度中途不再拥有常设机构,那么该法人的事业年度也将在不再拥有常设机构当天结束,并从次日开始新的事业年度。这一变化将直接影响国外经营者在日本境内的税收规划和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