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宋潇
所谓“碰瓷”,即故意制造或者编造其被害假象,采取诈骗、敲诈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财物的行为。11月14日,记者从成都高新法院获悉,近日,成都高新法院审结一起主动碰瓷醉酒人员涉嫌敲诈勒索罪案件。
在这起案件中,两名被告人李某、方某为图财,共谋随机选择喝了酒的被害人作为目标。在多起案件中,两人分工“协作”,由一人上前采取故意撞击、辱骂的方式惹怒并引诱被害人动手殴打,另一人在旁拍摄视频,后二人以报警或被司法机关处罚相要挟,向被害人索要钱财,被害人基于恐惧心理而支付钱款,所得钱款由二人瓜分。11月14日,记者对该“碰瓷”团伙的作案手法以及套路进行了一番调查。
“碰瓷”二人组在成都高新区某酒店门口实施“碰瓷”(法院供图)
“碰瓷”二人组作案手法起底:
专门找“喝酒”的人下手 索要欠款上万元
记者获取到的一份材料显示,李某和方某二人多次在成都市区内作案,具体的经过如下:
2023年8月31日1时许,二人在高新区交子大道某酒吧门口,由一人上前采取故意撞击、辱骂的方式惹怒并引诱被害人动手殴打,另一人在旁拍摄视频,后二人以报警或被司法机关处罚相要挟,向被害人索要钱财。他们采取上述方式向被害人赵某、谭某索要钱款,赵某、谭某在被民警带至派出所办案区期间,成功向赵某、谭某的朋友张涛索要到钱款38000元。
2023年9月24日22时许,二人在武侯区桐梓林南路附近,采取同样的方式向被害人唐某索要到钱款20000元。2023年10月26日1时许,二人在高新区科华南路339号明宇豪雅酒店附近,采取上述方式成功向被害人张某索要钱款16000元。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方某还于2023年10月7日、2023年12月4日,以上述同样方式与肖某、李某等人发生纠纷,但未达成赔偿合意,未取得钱款。
2023年12月7日,李某、方某到派出所反映称在前期自行协商的纠纷中对方未按协商内容履约。后民警在查询个人信息时发现二人有多次类似纠纷警情,并通过侦查发现二人涉嫌敲诈勒索,遂将二人传唤至办案区接受讯问。公安机关从李某处扣押了一部苹果手机、一辆宝马牌汽车及车钥匙,从方某处扣押了一部苹果手机。
2024年3月6日,李某、方某家属代为退缴赃款16000元;6月6日,李某、方某家属代为退缴赃款20000元。
法院判决:
二人犯敲诈勒索罪获刑三年六个月
高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方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与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该案系共同犯罪,李某、方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大致相当,不区分主从。
经查,2023年8月1日,两名被告人故意撞击并辱骂赵某等人,惹怒赵某、谭某动手殴打,后在民警处理期间,以赔偿为由向二人的朋友索要钱款的事实,有赵某、张涛的证言,二被告人的供述及行政卷宗材料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二被告人未实施威胁行为,但在案证据显示,李某、方某实际上是故意制造事故,使被害人陷于受到行政处罚的处境,制造心理压力,迫使被害人的朋友代为垫付“赔偿款”。二人经前期预谋,故意实施该“碰瓷”行为,真实目的在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因此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对被告人及辩护人所提该意见不予采纳。
被害人赵某、谭某一方证实给对方3.8万或4.8万元,对方出具了谅解书和收条;李某称对方给了3.8万元并出具了谅解书;从石羊派出所调取的谅解书显示,李某一方收取3.8万元。综合上述证据可以认定,赵某一方与李某关于收取金额的说法较为一致,且与谅解书这一客观书证的内容相印证,因此认定李某、方某二人该笔敲诈勒索的金额为3.8万元。
经查,李某、方某经商议后,专门在外随机、故意引发纠纷以索取钱财,当日方某与唐某因撞击发生争吵,继而引发对方动手,虽然方某和唐某关于撞击过程的描述不一致,但方某二人将琐事激化,引诱对方动手并拍摄视频,报警后协商赔偿的行为过程与其他多笔事实一致,反映出其主观上系故意实施“碰瓷”行为以牟利,应当认定为敲诈勒索。
而关于敲诈勒索金额的认定部分,李某、方某通过“碰瓷”向赵某、谭某、唐某、张强等人索得钱款74000元,因犯罪行为所得的全部款项依法应当认定为敲诈勒索的金额。李某、方某共谋实施犯罪,二人事先策划、分工,事中相互配合,事后平分钱款,在共同犯罪中均起到积极作用,因此不区分主从。
根据被告人李某、方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及社会危害程度等,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方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被告人李某、方某分别向被害人赵某和谭某、唐某、张强退赔损失人民币38000元、20000元、16000元;已退缴在案的36000元用于退赔被害人,不足部分,继续追缴;其余扣押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