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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拟修订职称评审规定:明确不得申报人员及失信行为认定

   时间:2026-03-28 15:25:31 来源:ITBEAR编辑:快讯 IP:北京 发表评论无障碍通道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研究起草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设定为2026年4月20日。此次修改重点围绕强化评审监管、完善评审要求以及加强信用管理等方面展开,共涉及条文修改10条,新增条文5条。

在申报资格方面,《征求意见稿》对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的人员范围作出明确界定。修改后的条款规定,申报人须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也不得取得职称。对于国家公职人员,若受到政务处分,在政务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其他人员若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同样不得申报。

针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和自由职业者,《征求意见稿》也作出了积极回应。修改后的条款明确,这两类人员在申报职称评审时,其合法权益将受到同等保护,并需履行同等义务。其申报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可由所在工作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具体要求由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这一修改畅通了非公领域人才和自由职业者的职称申报渠道。

在信用管理方面,《征求意见稿》进行了重点修订,以响应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关于“探索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的要求。修改后的条款明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需健全职称信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称活动中相关人员的监督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职称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同时,评审单位也需实施信用管理,包括制定职称失信行为调查处理的具体办法,认定失信行为并作出相应处理,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记录和汇总失信行为信息,并按照权限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归集。

具体而言,《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在职称活动中应被认定为失信行为的几种情形。一是申报人存在承诺不实、申报评审材料造假、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等行为;二是评审专家存在以不正当手段取得评审专家资格,在评议、打分、投票等环节存在明显不公,未遵守保密、回避等规定,或利用评审专家身份违规为他人或有关中介等社会机构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三是职称评审工作人员存在未按规定履行审核职责,未遵守保密、回避等规定,或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或有关中介等社会机构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四是其他失信违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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