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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带薪如厕”引纠纷:一月14次超时滞留卫生间,索赔32万终调解获3万补助

   时间:2025-12-03 09:45:44 来源:ITBEAR编辑:快讯 IP:北京 发表评论无障碍通道
 

一名工程师因频繁长时间滞留公司卫生间,最终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因此对簿公堂。近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调解处理,涉事员工与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这场持续数月的劳动纠纷画上句号。

2010年,李某加入A科技(苏州)有限公司担任工程师,并于2014年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公司2020年修订的《员工手册》规定,员工未经审批擅自离岗超过一定时长将被视为旷工,半年内累计旷工3天及以上属于严重违反纪律,公司有权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李某在入职时已签收确认该手册内容。

2024年4月至5月期间,公司通过办公区公共视频发现,李某在26个工作日内累计14次滞留卫生间超过1小时,其中单次最长停留时间接近4小时。公司多次通过微信联系李某未果后,依据视频证据认定其存在严重旷工行为,在征得工会同意并履行法定程序后,决定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面对公司决定,李某提出异议并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回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32万余元。他辩称,滞留卫生间是因患痔疮需要临时护理,并提交了配偶网购药品记录及后续住院手术记录作为证明。但法院审理发现,李某在事发期间既未向公司说明病情,也未按规定申请病假,且购药和手术均发生在滞留行为后期或被解雇之后。公司提供的带薪病假制度显示,李某完全可以通过正规渠道请假。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的行为已超出合理生理需求范围。公共视频证据显示,其滞留卫生间的频率和时长明显异常,且2024年4月前及5月27日后均无类似情况,说明该行为与病情无必然关联。作为需要随时响应工作需求的岗位,李某长时间失联已导致工作延误,符合《员工手册》中"擅离岗位"的定义。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法院指出,A公司提供的《员工手册》经民主程序制定,李某签字确认知晓其中关于旷工的规定。公司在解除合同前已履行告知工会等法定程序,符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驳回李某全部诉讼请求。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考虑到李某在职期间的贡献及离职后可能面临的实际困难,秉持"情理法"相融的裁判理念,积极组织双方调解。经协商,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A公司一次性向李某支付补助款3万元,这场劳动纠纷得以妥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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