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近日发布《关于深化跨境投融资外汇管理改革有关事宜的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该通知围绕投资、融资及支付便利化三大领域推出九项改革举措,旨在优化跨境资金流动管理,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能。
在跨境投资管理方面,通知取消了外商直接投资(FDI)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要求。此前,境外投资者在境内设立企业前需汇入前期费用时,需先完成相关登记手续。改革后,投资者可直接开立账户并汇入资金,简化操作流程。同时,通知将此前在部分省市试点的FDI企业境内再投资免登记政策推广至全国,明确被投资企业或股权出让方无需办理接收境内再投资登记,进一步降低企业合规成本。
针对外资利润再投资,通知明确允许FDI企业将境内合法产生的外汇利润,以及境外投资者合法取得的外汇利润在境内进行再投资。这一举措拓宽了外资利用渠道,增强了境内投资吸引力。境内非企业科研机构接收境外资金的政策(“科汇通”)也从试点地区扩展至全国,为科研机构吸引国际资金提供便利。
在跨境融资领域,通知大幅提高了高新技术、“专精特新”及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跨境融资便利化额度。其中,上述企业的跨境融资上限统一提升至等值1000万美元,部分通过“创新积分制”遴选的优质企业额度更可达2000万美元。此前,外汇局已在部分地区开展试点,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抵押物不足、成本高等问题。此次改革将试点成果推广至全国,惠及更多创新型企业。
通知还简化了跨境融资登记管理,参与便利化业务的企业在签约登记时无需再提交上一年度或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这一调整基于外汇局对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的深入调研,旨在通过流程优化提升融资效率。
在资本项目收入支付方面,通知缩减了外汇收入及其结汇所得人民币在境内使用的负面清单,取消了“不得用于购买非自用住宅性质房产”的限制。该限制曾出台于房地产市场过热时期,旨在防范“热钱”投机。随着国内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优化,外汇局适时调整管理措施,以适应新形势需求。
针对境外个人境内购房,通知将粤港澳大湾区试点的“先结后补”政策推广至全国。境外个人在满足购房资格条件下,可凭购房合同或协议先行办理外汇资金结汇支付,后续补交备案证明文件。此前,购房者需先取得备案证明才能结汇,导致实际操作中存在资金周转困难。试点期间,该政策已有效提升交易效率,获得市场积极反馈。
通知允许银行根据客户合规经营情况和风险等级,自主决定事后抽查比例和频率,优化资本项目外汇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这一调整赋予金融机构更多自主权,有助于提升服务效率,营造更具吸引力的外资投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