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宗涉及幼儿乘车安全责任的案例,引发了公众对产品质量与监护责任边界划分的关注。
事件发生在2023年5月1日,宗某夫妇驾驶一辆商务车,带着他们5岁的女儿和2岁7个月的儿子出行。不幸的是,在行车途中,儿子因意外丧失意识并全身青紫,尽管紧急送医,但最终抢救无效死亡,死因为缺氧缺血性脑病。
据宗某回忆,事发时妻子坐在第二排右侧,女儿坐在第二排左侧,而儿子则独自在第三排左侧座位上玩手机。当车辆停在路口等待红绿灯时,妻子发现女儿将座位调得过低,随即发现儿子的头部被座位挤压,呼叫无应答。宗某立即停车检查,发现儿子已无呼吸,紧急送医但为时已晚。
宗某夫妇随后将车辆生产厂家告上法庭,他们认为车辆座椅调节功能存在设计缺陷,没有自动感应回缩功能,且压力过大,同时车辆未设置明显警示标识,未尽到警示义务。他们请求法院判令厂家公开道歉,并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00万元。
然而,车辆生产厂家在辩护中强调,涉案车辆已通过国家强制认证,座椅调节为手动可控,符合国家标准。同时,车辆《用户手册》中已明确提示儿童安全座椅使用规范,并警告未正确使用儿童保护装置可能导致儿童在碰撞事故中受到严重伤害。厂家认为,此次事故是由于宗某夫妇未履行监护职责,未使用安全座椅,放任儿童自行操作所致。
法院经过审理查明,涉案车辆为合格出厂的小型普通客车,且《用户手册》中有关于儿童保护装置使用的明确说明和警告。法院认为,宗某夫妇作为监护人,未能为儿童提供安全的乘车环境,未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导致悲剧发生。
最终,法院驳回了宗某夫妇的诉讼请求。这一判决再次提醒广大家长,在乘车过程中务必为儿童提供安全的乘车环境,正确使用儿童安全座椅,确保儿童的乘车安全。
法律专家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产品生产者应承担因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责任,但同时,监护人也应尽到合理的监护职责,确保未成年人的安全。在本案例中,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了公正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