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山东证监局针对利得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得资本”)发布了一项监管公告,对公司及其董事长李兴春采取了相应的行政监管措施。
公告详细列举了利得资本在私募投资基金业务中的多项违规行为。其中包括,在宣传推介过程中采用虚假、片面、夸大的手法,向投资者作出保本保收益的承诺,以及委托不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私募基金募集等。公司在风险揭示程序执行上不严格,对投资者提供的收入证明文件真实性核验不审慎,甚至存在未与部分投资者签订私募基金合同的情况。更为严重的是,利得资本还涉及挪用私募基金财产、开展资金池业务等违法行为。
在私募基金的管理和运营上,利得资本也暴露出了一系列问题。公司未能完整、妥善地保存私募基金投资者的适当性管理资料,以及私募基金的投资交易记录、决策过程和交易性指令文件。同时,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也未达到要求,未能及时向投资者提供必要的信息。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信息更新不及时,存在从业人员信息填报不实的情况,向山东证监局报送的材料也存在虚假记载。
这些行为严重违反了多项私募投资基金监管规定,包括《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中的相关条款。公告指出,李兴春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情况,山东证监局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利得资本采取了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对公司董事长李兴春发出了警示函,以示警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