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融监管总局正式揭晓了一项旨在强化金融机构合规管理能力的新举措——《金融机构合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25年3月1日正式生效,通过详尽的五十八章内容,为金融机构的合规管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导框架。
回顾历史,2006年原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与2016年原保监会印发的《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办法》,一直是银行保险机构合规管理的两大基石。这些制度在实践中不断被验证,对构建合规管理体系、强化合规管理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随着金融业的快速变迁,这些早期制定的制度逐渐难以适应当前复杂多变的合规管理需求。
针对这一现状,金融监管总局在深入总结前期制度执行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当前的新形势与新要求,精心制定了《办法》。这一新举措旨在提升金融机构合规管理的有效性,推动金融业的高质量发展。
《办法》的内容涵盖了多个方面。首先,明确了制定目的、适用范围、目标原则以及监管主体。其次,详细阐述了合规管理架构和职责,包括合规管理架构的搭建、合规文化的培育、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具体职责,以及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的设置与职责等。还就合规管理保障、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说明,确保合规管理的全面性和严肃性。
在合规管理架构中,金融机构董事会被赋予了合规管理的最终责任,高级管理层则负责落实合规管理目标,并对主管或分管领域的业务合规性承担领导责任。为了确保合规管理的有效实施,《办法》还要求金融机构在机构总部设立首席合规官,并在省级或一级分支机构设立合规官,充分发挥他们在合规管理体系中的核心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对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并给予了充分的履职保障,包括参会权、知情权、调查权、询问权、建议权、预警提示权以及相对独立的考核评价体系等。同时,为了避免合规管理与其他业务部门的职责冲突,《办法》还明确规定首席合规官及合规官不得负责管理前台业务、财务、资金运用、内部审计等部门。
对于在《办法》实施前已经担任合规总监、合规负责人等岗位的人员,金融监管总局采取了“新老划断”的原则。这些人员在《办法》施行前已经履行的岗位职责,被视为符合首席合规官、合规官的岗位要求,无需重新取得任职资格许可。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办法》致力于构建一个全方位、全过程的合规管理体系,将合规理念深深植根于金融机构的发展决策和业务经营之中,实现从被动遵循监管要求向主动合规治理的转变。这一举措无疑将为金融业的健康稳定发展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