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11”刚走,“双12”又将来临,各电商平台的直播间内“硝烟味”依旧浓烈。除了邀请明星助阵直播、低价售卖、有买有赠等“作战”方式外,这段时间,在直播间里带动消费者下单的带货“气氛组”群体,在人们的关注中走向前台,登上网络热搜,并被形象地称为电商“捧哏”。
这些“电商捧哏”,正式的身份并不固定。有的是知名主播的助理,大部分是电商中控人员,除了烘托气氛,还需要负责设备调试、后台操作、维护直播秩序、数据复盘等工作。台前幕后的他们,就像是相声捧哏,随时接住主播的话,或者是商场的促销员,帮着招揽顾客、增加销量,在直播带货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但“电商捧哏”中的“逼单”做法,也很容易蒙蔽消费者的双眼。媒体报道,一些电商捧哏在给主播搭腔的同时,还要操作多台手机,给用户制造一种很多人在抢购、“手慢无”的紧张感;有的还会在评论区疯狂刷弹幕,显示的库存量、销量等数字往往并不真实。消费者看到的异常火热“抢单”景象,很可能是“电商捧哏”们刻意营造出来的假象。这些所谓的捧哏,事实上就是人们俗称的“托儿”,只不过活动场地不在街面,而在网络直播间。
这种做法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侵犯。根据消费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也就是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并能够进行自由的选择。电子商务法更是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弹幕里刻意引导、注入虚假数据等误导性行为,会让消费者做出不理性选择。消费者拿到不合心意的商品之后,要么忍气吞声、自认倒霉,要么选择退货。据有关统计,直播电商平均退货率为30%-50%,远高于传统电商退货率的10%-15%,这也在某种程度上说明,直播电商对商品与服务的宣传与实际情况还有不小距离。“电商捧哏”在其中的负面作用恐怕不能忽略。
《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中有对直播营销人员的限制性规定,如不得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信息,欺骗、误导用户;营销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商品;虚构或者窜改交易、关注度、浏览量、点赞量等数据流量造假等,但是,电商捧哏是否应当和主播一起,被纳入直播营销人员范围,是否应承担相同的销售者责任,法律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制度上的“真空”,不利于加强监管、遏制乱象。为今之计,应着眼长远,量身打造规范,明确电商捧哏类人员的法律身份和法律责任,精准划出边界,避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