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TBear旗下自媒体矩阵:

给爱说话学生戴“小蜜蜂”的老师因压力离职,律师解读老师发布小学生视频是否违法

   时间:2024-11-19 11:05:08 来源:封面新闻作者:封面新闻编辑:瑞雪 发表评论无障碍通道

“即使家长默许老师在网上发布未成年人的视频,老师的行为也涉嫌违法。”

11月18日,就热搜话题“老师给爱说话的小学生戴‘小蜜蜂’(一种便携式扬声器)”,律师从专业角度作出了解读。

新闻事件:为纠正学生上课说话,老师给小学生戴“小蜜蜂”扬声器

近日,一则“给上课爱说话的学生戴小蜜蜂”扬声器的视频在网上引发广泛关注。

视频中,一位小学生因上课爱说话而被戴上老师的“小蜜蜂”扬声器。发布视频的老师说:上课总有说不完的废话,直到我给他戴上了“小蜜蜂”,瞬间安静了。

视频中,一位小学生因上课爱说话而被戴上老师的“小蜜蜂”扬声器

该视频引起热议并被广泛转发。有权威媒体以“用魔法打败魔法!‘小蜜蜂’爆改消音器,这老师太聪明了”为题,报道了此事。此后,不少老师纷纷晒出自己给班上学生戴“小蜜蜂”的视频,并表示这种方法很有效。

11月17日上午,发布视频的“小邓同学”(IP地址显示为甘肃)就此事在网上发布视频称,因为受到各方压力,她已经从学校离职。

女老师就此事在网上发布视频称,因为受到各方压力,她已经从学校离职

“小邓同学”在视频中称:11月5日,她在网上发布了一条关于给孩子上课戴“小蜜蜂”的视频。视频发布后,引起了很多网友的关注。

“发布视频的时候,我其实并没有任何恶意,只是单纯地想分享一下治理课堂秩序的好方法。该学生家长也在我的视频底下点赞评论,并认可了我的方法。但是由于视频的播放量越来越高,学生家长害怕对孩子产生影响,于是我第一时间下架了视频,并对学生和家长表达了歉意。”

她称,第二天,孩子来学校后,她也是一直在积极观察着孩子的状态。好在孩子上课回答问题很积极,课间和小朋友们相处得也很融洽。但是由于她的视频已经被很多网友转发,学生家长联系到她,希望她发布一条视频去制止这种行为。

“没想到发布视频后引起很多质疑,最终我也接到了投诉。迫于各方压力,最终选择了离职。”

邓女士为何辞职?她任职的学校对此事是什么意见?11月18日下午,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私信了邓女士,截至发稿,尚未收到回复。

网友热议:有人支持老师做法,有人认为老师将视频发在网上不妥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注意到,对于“小邓同学”的做法,网友意见不一,见仁见智。

网友“星光”:我感觉这种方法可以,又没打小朋友,又没骂小朋友,这怎么不可以?

网友“小婷”:好不容易有管住孩子的办法了,现在还成这样子,真是以后老师不知道要咋管孩子了。

网友“根号”:我们刷到这个视频,同事纷纷效仿。真的治孩子们的话痨。我们班一个话痨戴上“小蜜蜂”硬是憋了一节课没说话。

网友“赛几”:除了戴“小蜜蜂”,我想不到任何比这更好的治理方法。发布了,大家也才能学到这个方法呀。感觉家长有点太敏感了,这也不是给孩子丢脸啊。后续如果孩子有改进,那不是一个更加光荣的事情吗?

网友“啊前”:她的教育方法是对的,但她将视频发到网上,又没有打码,孩子要承受多大的网络压力?

网友“福宝”:这样做很正常,就是要课堂纪律,但是不能发网上,这个老师就是因为发网上让事情变质了。大家都能接受老师教育孩子,接受不了的是孩子在网络上被人评头论足指指点点。

网友“江风海韵”:主要原因不是给孩子戴“小蜜蜂”,是因为老师在未经监护人允许的情况下,把戴“小蜜蜂”的孩子发布到了网络上,然后网络进行了发酵,传播量越来越大导致的。属实侵害到了人家的肖像权,造成了小孩和家人的困扰。毕竟现在七大姑八大姨的口碎的很,大家应理性看待。

市民声音:老师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必须注意尺度边界

“作为老师,我觉得邓老师的想法和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在操作上还是有一定的问题。”

张先生是西安某知名中学的老师,也是一位小学生家长。他说,学生上课说话是非常常见的行为,尤其是小学生。而且,小学生在成长的过程中,想一下子就把他上课说话的这个问题完全纠正过来也是不太可能的。所以,上述老师的做法应该说多多少少还存在一些不合适的地方,在她看来就是用力过猛。想要一下子就把爱说话的孩子纠正过来,采用这样的方式,多少对孩子的自尊心有伤害。

“现在是自媒体时代,所有人都有机会把视频发到网上,这对教师上岗前接受更多的法律法规培训非常有必要。”

张先生称,为适应发展的需要,他建议年轻教师上岗之前多学习未成年人保护法,尤其是多参加一些未成年人隐私权、肖像权的法律知识培训,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保护自己。

西安教育工作者黄先生指出,2021年3月1日起旅行的《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规定,中小学老师对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可以实施点名批评、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等教育惩戒,但不得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侵害学生权利。

柳孔圣是山东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也是中学生家长。他认为,邓女士的做法不合适。

“首先,这样会让心智尚不健全的孩子感觉自己被‘标签’化,可能会产生受歧视或自卑感,影响孩子心智正常发育。此种教育方式不符合未成年孩子的心理特点。其次,因涉嫌违法,可能会引发法律方面的争议。”

崔腾是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律师,也是学生家长。他说, 作为家长,他认为邓女士的做法是合适的,但是必须注意尺度边界,否则可能适得其反甚至违反法律。

“我国是一个尊师重道的国家,大家尊重敬仰老师,同时也对老师也有更多更高的要求,希望老师不仅可以教书,更要育人。因此,如果老师的出发点是为了更好地教育学生,积极探索采用一些多样化的教育方式是可取的,也是老师负责任的表现。邓老师让孩子戴‘小蜜蜂’的做法,无疑可以起到警醒督促学生注意课堂纪律,不可交头接耳等等作用”。

崔腾指出,看到这类教育方式效果的同时,也必须深刻认识到老师采取教育方式本质是利用孩子们羞耻心起到教育目的,是以刺痛孩子方式督促、警示孩子改错与进步。

“教育效果虽好,本质却是一种伤害,必须注意其中尺度。”

崔腾建议,老师采用这类教育方式时,必须要考虑青少年阶段的孩子们生理、心理不成熟与敏感,要注意他们心理健康成长,要谨慎使用这样的方式,不可常态化、标签化。尤其要谨慎对高敏感内向孩子采用,同时还需要教育同学不可以取笑、嘲讽的恶意心思伤害同学,否则必然可能会导致适得其反的效果。

律师说法:老师不打码发布未成年人视频,侵犯孩子肖像权、隐私权

有人认为,邓女士将孩子未打码的视频发到网上,侵犯了孩子的肖像权、隐私权。有人认为,邓女士发视频后,家长默许了她的做法,因此不侵权。邓女士的做法是否侵犯涉事孩子的肖像权、隐私权,听听律师怎么说。

山东辰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柳孔圣律师认为,邓女士的做法涉嫌触犯《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民法典》关于孩子尊严、隐私、个人信息、肖像权等保护方面的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应当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二)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三)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四)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五)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六)保护与教育相结合。”

柳孔圣介绍,《民法典》对此也有的相应的人格权保护方面的规定,因老师的不当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会引发侵权诉讼。家长的默许,并不能免除老师的责任,因为法律规定,监护人除需要承担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义务外,无权代理未成年人实施放弃未成年子女权利的行为,老师的行为仍然可能会受到相应的行政责任等形式的处罚。

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崔腾也认为,邓女士将学生戴“小蜜蜂”的视频发到网上,涉嫌侵犯孩子肖像权与隐私权。即便家长同意,也可能构成侵犯。

“关于未成年人肖像权与隐私权,我国法律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婚姻自主权。因此,作为我国自然人的孩子们当然享有肖像权与隐私权,只是孩子们因为年幼没有足够的认识和行为能力,需要作为成年人的家长监护行使。所以,未成年不代表不享有肖像与隐私权,也不代表家长可以随意处分被监护人的肖像权与隐私权,法律也赋予孩子们自身有行使与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因此,有足够行为与认识能力的孩子们如果不同意,即便家长同意也是侵犯了孩子们肖像权与隐私权。”

崔腾说,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含有未成年人肖像的照片或短视频上网传播,理应在法律监督范围之内,这不仅是家长监护人的责任,也是全社会的责任,更是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的责任。

“一些可能伤害或不利于未成年人的照片、视频,即便家长同意发布,社会公众或国家司法机关也应当予以制止。”

崔腾最后称,上述事件中,老师可以分享交流新教育方式,但是没有必要公开孩子肖像的必要,反而会让孩子在视频“火了”的同时不断受到伤害。相关家长、网友、平台、网警等都有权反映予以制止、改正。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陈有谋

 
举报 0 收藏 0 打赏 0评论 0
 
 
更多>同类资讯
全站最新
热门内容
网站首页  |  关于我们  |  联系方式  |  版权声明  |  RSS订阅  |  开放转载  |  滚动资讯  |  争议稿件处理  |  English Vers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