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林珏瑶
一起29年前发生的枪击案,让已升迁至内蒙古四子王旗公安局副局长的邢志强,站在了故意杀人罪案件庭审的被告席上。
1995年6月6日傍晚,内蒙古四子王旗发生一起枪击案。时任四子王旗公安局干警的邢志强携枪和朋友到当地水库射击打靶时,遇到驾驶摩托车的男子孟永清。在追逐过程中邢志强被孟永清持刀划伤,孟永清则被邢志强携带的枪支击中,经抢救无效死亡。
该案在卓资县法院开庭重审 受访者提供
经最高院核准追诉,该案在2023年首次开庭审理。曾因此案被认定为正当防卫的邢志强,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邢志强提出上诉后,内蒙古高院在今年3月4日裁定,将案件发回乌兰察布中院重审,并于11月26日、27日在卓资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记者从旁听人员处获悉,在本次重审一审庭审上,邢志强和首次出庭作证的目击证人王某柱均回忆了案发时开枪的细节,但出现种说法。邢志强坚称自己的行为是正当防卫,没有杀人。
关于案发时开枪
方呈现不同说法
2024年11月26日、27日,该案重审一审在卓资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目击者王某柱(化名)以视频连线的方式首次出庭作证。在庭审上,邢志强、王某柱均回忆了1995年案发时开枪的细节。
该案原审一审法院审理查明,1995年6月6日18时许,时任四子王旗公安局干警的邢志强携带一支小口径步枪与朋友王某柱、塔某花驾驶摩托车到当地东梁水库射击打靶期间,看到孟永清驾驶摩托车经过,认为孟某清的摩托车可能是盗窃所得,便上前拦截。孟永清见状欲逃离,调转车头驾车逃离。邢志强驾驶摩托车追赶,行至水库南侧树林时,邢志强被孟永清用刀划伤背部左上侧,孟永清驾车离开。王某柱、塔某花携带枪支找到邢志强,邢志强携带小口径步枪让王某柱驾驶摩托车载着其继续追赶孟永清。
前述原审一审判决载明,二人行至四子王旗乌兰花镇枳芨滩村时遇到孟永清,孟永清驾驶摩托车冲向二人,王金柱驾驶摩托车躲开后继续追赶。在追赶过程中,邢志强开枪击中孟永清背部。孟永清在耕地内摔倒,弃车向东北方向逃跑。邢志强和王金柱将孟永清丢弃的摩托车骑回,未再追赶。
在本次重审庭审上法庭陈述环节,邢志强再次陈述了开枪的过程。他回忆,他和朋友王某柱骑车在追赶孟永清的过程中,看到对方也骑车从他们左边飞速冲过来,叼着一把刀尖向外的刀,一边发出嚎叫。
邢志强称,当时王某柱踩下油门,摩托车突然往前窜,他两脚一撑便站到地上。此时,孟永清骑车向他撞来。他当时心里特别着急,一只手拿着枪当棍子一样抡来抡去,预防孟永清撞倒他。在这个过程中,孟永清次冲撞他,随后他听到手里的枪响了。“就(在)这个过程中,我不知道是我无意识地抠了,还是这支枪因为挥动被震动响了,还是挂在什么地方。反正这支枪是响了。当时(听到)枪响,我脑袋里一片空白。”
一名庭审旁听人员告诉记者,在11月27日庭审中,出庭作证的目击证人王某柱在被问及邢志强当年开枪的细节时,他称“当时没看到开枪,没听到枪声。”另据澎湃新闻报道,此前,王大名曾做过17次口供笔录,对于开枪这一细节有个说法。王某柱称,以本次答复为准。
关于中枪者之死
被告辩称有个介入因素
据案件原判一审起诉书,孟永清在受伤后,先后躲藏于四子王旗红山子村一个牲口圈内、四子王旗民族服装厂仓库间小巷道内,并自行将体内弹头取出。1995年6月8日,孟永清被母亲送往武川县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其系枪弹伤及十二指肠致全身感染,休克而死。
在该案原审一审判决中,法院认为,邢志强开枪射击行为与孟永清死亡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一审判决书提及,法院认为,邢志强开枪射击孟永清致孟受伤,枪击行为本身具有高度危险性。案发后四子王旗公安机关展开搜捕,孟永清无法及时就医后死亡。虽然孟永清逃离后未及时就医,自行用碎玻璃将剖腹子弹取出,但孟永清的行为不能阻止邢志强开枪射击与孟永清死亡间的直接因果关系。
在本次庭审中,邢志强的辩护律师吴丹红针对上述说法提出了不同的辩护意见。他称,孟永清的死除了枪伤以外,还有其他因素。孟永清在中弹后自行刨腹取出子弹、受伤36个小时以后才被送到医院,后因为医院医疗条件不善耽误治疗,以及他在案发后逃跑爬行了一天一夜,导致极度疲劳。
吴丹红在法庭上称,这四个介入因素足以证明,邢志强的枪击行为与孟永清死亡后果之间的直接联系。因此,他坚持认为邢志强无罪。
2024年11月27日晚,经过两天的审理,邢志强故意杀人罪一案重审一审庭审环节结束。在法庭上,邢志强作最后陈述时称,自己当年的行为是正当防卫,恳请法庭判处其无罪。
“我是(被)冤枉的,我没有杀人。”邢志强称,作为一名人民警察,他身着警服履行职责的过程中遭到嫌疑人连续侵害,他坚称,自己当年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杀人行为。
据旁听人员介绍,庭审结束后,法庭宣布择期宣判。